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3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
被申请人: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汝国,公司总经理
地址:聊城市。
组织机构代码:774161211
**与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8)冀1127民初3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并同意解除对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故对被申请人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