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

庄庄与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1民初384号
申请人庄庄,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北外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74161211N。
申请人庄庄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644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以其所有的鲁20**青州市不动产权第00***35号房产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颜世珺提供担保的鲁20**青州市不动产权第00***35号房产一处;
二、查封被申请人
(详见查封清单);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07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