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

青州鸿瑞乔塑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鲁0781民初3878号
原告:青州鸿瑞乔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河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34454671X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北外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74161211N.
法定代表人:魏汝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宝,该公司经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11739.95元及利息(自起自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7年发生业务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化粪池及隔板,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至2018年6月29日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11739.95元。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欠原告青州鸿瑞乔塑业有限公司货款2711739.95元,被告于2018年8月2日支付20万元,8月7日前支付60万元,8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9月30日前支付80万元,10月30日前支付余款611739.95元;
2、如被告有一笔未按上述约定支付货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同时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8494元,减半收取142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