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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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9执84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号码XXX,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XXX,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46224800028,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思塘镇城北街**。
法定代表人何少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2021)浙0109民初10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2635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二辆,本院均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2年3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9执84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