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27民初2028号
原告:***,男,1968年07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6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唐镇城北街27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6246224800028。
法定代表人:何少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常,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意思表达真实,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