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624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闽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石阡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
法定代表人:何少林,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闽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思南县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624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闽刚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闽刚物资有限公司817937.63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闽刚物资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930元;负担受理费672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599元,但被执行人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房屋登记信息,依法扣划的存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名下的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其名下的思南县不动产权土地使用权本院虽已查封,但已抵押给思南农村商业银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思南贵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未领取,本院已扣留部分工程款。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将公司列入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吴治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