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同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3民终3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城北街27号。
法定代表人:何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林,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同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马岭镇红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贺正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同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1)黔2301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同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腾龙公司承接“黔西南州义龙新区2018年异地扶贫搬迁顶效步马松林居住”项目。2019年2月18日,腾龙公司与同益公司签订管材《产品销售合同》并一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同益公司约93%的货款,仅剩9万余元的尾款未付清。因上述工程差欠腾龙公司工程款未付,腾龙公司告知同益公司并请求延后支付。然而,一审判决未考虑到腾龙公司因工程款未到位而拖欠尾款的特殊情况,作出支付违约金的判决,错误地将违约金计入欠付款项支付利息,甚至判决腾龙公司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违反年利率不得超过四倍LPR的规定,应当予以改判。
同益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同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腾龙公司即时向同益公司支付货款本金93059.20元及违约金18611.84元,合计111671元;并以111671元为基数、月息1.8%计算利息(时间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腾龙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18日,腾龙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同益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对销售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交货方式、交货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收货及质量异议、付款方式及期限、账户,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其它约定事项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账户约定:合同签订付叁万元(30000.00)订金甲方按乙方要求及时供应符合要求的货物,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次月20日前付清上月货款结算总金额的80%付给甲方,剩余20%的货款累积计入次月的货款总额,最终剩余20%货款在2019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第8项中约定:如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第四条如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停止供货或终止合同,在甲方停止供货未终止合同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采购相同产品。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欠付货款的百分之二十(20%)作为违约金,如果乙方在甲方未解除合同之前向第三方采购相同产品的,视为乙方恶意违约,违约金为欠付款项的百分之三十(30%),且在甲方向乙方发出支付通知(包括电子邮件、书面通知)后,乙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货款及违约金一并全部支付给甲方;逾期不付的,从第8个工作日起,以欠付货款及违约金为基数,每逾期一天,按照万分之六的比例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同益公司按约定向腾龙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管材,腾龙公司给付了同益公司部分货款。2019年6月19日,经双方通过《往来对账函》进行结算,截止至2019年4月30日腾龙公司尚欠货款93059.2元。此后,同益公司多次向腾龙公司追索货款未果后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腾龙公司向同益公司购买管材,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同益公司已将管材交付腾龙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腾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给付全部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对同益公司要求腾龙公司支付尚欠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违约损失,双方在产品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腾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第四条如期付款,须向同益公司支付欠付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腾龙公司欠付货款93059.2元,其20%即为18611.84元,故对同益公司要求腾龙公司给付其违约金18611.8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约定,在同益公司向腾龙公司发出支付通知后,腾龙公司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货款及违约金一并支付,逾期不支付,从第8个工作日起,以欠付货款及违约金之和为基数,每逾期一天按照万分之六的比例(即月利率1.8%)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双方约定剩余货款2019年4月30日前付清,2019年6月19日腾龙公司收到同益公司的《往来对账来函》,则腾龙公司应从2019年6月19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及违约金给付同益公司,腾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约定从第8个工作日(即2019年6月28日)起支付同益公司利息损失,对于同益公司主张从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腾龙公司尚欠货款93059.20元、违约金为18611.84元,共计111671.04元,同益公司主张按111671元计算,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一、腾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同益公司货款93059.2元、违约金18611.84元,共计111671.04元,并从2019年6月28日起以11167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逾期给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同益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腾龙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腾龙公司应否向同益公司支付案涉逾期付款违约金;若应支付,违约金应如何认定。
本案中,双方对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进行的约定,实际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违约金具有弥补损失及惩罚违约行为的双重功能。同益公司因腾龙公司实际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实际为案涉欠付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腾龙公司对此提出上诉,实际系提出调整违约金,故依法应当对同益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自逾期付款次日即2019年5月1日开始计算。据此,关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本院酌情参照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一审关于违约金的认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腾龙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以致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1)黔2301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贵州同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305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3059.2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贵州同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计1267元,由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1元,由贵州同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6元(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2534元),由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6元,由贵州同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颜虹
审 判 员 陆金凤
审 判 员 刘金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 娜
书 记 员 靳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