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恒和联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华夏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4民特1436号
申请人:贵州恒和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长青社区新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LBX1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妮,女,汉族,1986年11月2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瑞港家居广场7-9-1号。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00297649。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佳,男,汉族,1989年7月1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白锦社区五小区。身份证号码:522121198907140034。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贵州华夏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城北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46224800028。
法定代表人:何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向阳组108号。身份证号码:522121197611282071。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贵州恒和联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贵州华夏腾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11月19日经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申请人贵州华夏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贵州恒和联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355589元及违约金44411元,合计400000元,定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
二、若申请人贵州华夏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贵州华夏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从2022年2月1日起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贵州恒和联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贵州华夏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经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冉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