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恢501号
申请执行人: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525004528443D。
法定代表人:冯玉亮,系办事处主任。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环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8230944XU。
法定代表人:肖玉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烟庄街道办事处和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8321615X6。
法定代表人:王尚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经济开发区苏州路东首(北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575497927M。
法定代表人:张明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与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鲁1525民初1635号、(2020)鲁1525民初1442号、(2020)鲁1525民初1636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罚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800元;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400,000元及罚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14日、2022年6月1日、2022年7月1日三次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并将扣划1,230.33元,其中50元交纳执行费,剩余1,180.3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账户中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表示对于零星存款不要求采取司法扣划措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经查询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无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案件,但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
3、本院向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冠国用(2012)第074号、冠国用(2013)第0××9号工业用地及冠房权证冠县字第0×**号、第0××5号、第0××4号、第0××3号、第0××8号、0××7号、0××0号、0××5号、0××2号、0××6号、0××1号、0××6号、0××6号、0××5号房产;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有冠国用(2013)第130号、冠国用(2013)第1××3号工业用地及冠房权证冠县字第0×**号、第0××7号、第0××8号、第0××0号房产;对于上述土地及房产,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因均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进行处置。此外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本院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冠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5、本院向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有投资入股信息。
6、本院到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实地调查了解得知:该公司已停产,近几年一直没有生产经营;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找到相关人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经查询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冠国用(2015)第0××4号土地及附属物,已于2020年12月14日依据(2019)鲁1525执925号之三裁定书转移给受买人张同良。
8、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释明悬赏执行措施后,其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9、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10、本院已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破产。
11、本院依法对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书,因未找到其下落而未能实际采取拘留措施,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本案申请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罚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800元;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400,000元及罚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到位1,230.33元,其中50元交纳执行费,剩余1,180.3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熙岩
审判员 杨 东
审判员 刘震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