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27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
法定代表人金同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经济开发区苏州路东首(北三路)。
法定代表人张明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彦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红伟,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胡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鲁1502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形式和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
经执行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胡红伟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胡红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1000万元,已执行0元,尚欠债务为1000万元,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英民
审判员  赵晓晨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吕红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