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异63号
申请人:**,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65217960P。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经济开发区苏州路东首。组织机构代码:57549792-7.
法定代表人:张明坤,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611130-X.
法定代表人:朱英民,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杜华伟,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朱英民,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本院在执行(2021)鲁1525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昌银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杜华伟、朱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申请将申请执行人润昌银行变更为**。2021年6月28日,**撤回了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振波
审判员 王冉冉
审判员 赵天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