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381民初3432号
原告:王亮,男。
被告: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东四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与被告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元已由原告王亮预交,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86.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 义
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
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