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11民初305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周贺楠,系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东四管理区东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5548217。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文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