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36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波,系海城市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景哲。
被告: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1210381001117403A。住所地:海城市卫士南路19号。
负责人:李庆凯,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系辽宁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海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雪独任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补交5元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雪
人民陪审员 杨 杰
人民陪审员 王振瑞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