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6089号
原告:***,男,195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世军,男,195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城市。
被告: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5548217。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东四管理区东四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被告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迪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吴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