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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德市清理整治非法买卖和违法违规建设专项行动指挥中心与被执行人杭州双龙拆房有限公司、杭州泉龙拆房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蕉执行字第1019号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清理整治非法买卖和违法违规建设专项行动指挥中心,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开发区。
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双龙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泉龙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倪彩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7月11日生,浙江省人,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12月25日生,浙江省人,住浙江省杭州市。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清理整治非法买卖和违法违规建设专项行动指挥中心与被执行人杭州双龙拆房有限公司、杭州泉龙拆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杭州双龙拆房有限公司、杭州泉龙拆房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9600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黄芳
代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阮品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