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广西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27民初29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南宁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申请人:广西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64号中茵-丽景星城2号楼2单元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9544037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人民币172000元为限进行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市新竹营销服务部于2020年1月17日出具编号为6051108046020200000040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172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财产保全价值为17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172000元为限额,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
当事人若需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38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