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27民初29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南宁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申请人:广西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64号中茵-丽景星城2号楼2单元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9544037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人民币172000元为限进行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市新竹营销服务部于2020年1月17日出具编号为6051108046020200000040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172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财产保全价值为17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172000元为限额,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
当事人若需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38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