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铜川市印台区周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印台区交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3民初558号

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诚,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印台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

负责人:张锦高,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文海,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朝,干部。

被告: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严友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晗,员工。

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川市印台区交通运输局、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郭彦文

人民陪审员 白红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党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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