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正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陕西正乾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1025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29生,住镇安县。
被执行人:陕西正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陕西正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陕西路桥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严友春,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正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陕1025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正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镇安县XX项目拖欠原告***租赁费710,416元,被告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该项目尚欠被告陕西正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未付,三方一致同意由被告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仅在承建的镇安县黄高公路改建工程C标施工项目镇安县交通运输局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于2017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租赁费710,416元;如该款从镇安县交通运输局未能执行,则由被告陕西正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一直拖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正乾公司、陕西路桥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向镇安县交通运输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提取工程款,但因被执行人陕西路桥公司未协助结算无法协助。本院依法冻结、划拨陕西路桥公司的银行存款719,92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710416元,交纳执行费950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要求。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基于本案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正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