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镇安县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正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民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友春,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安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
原审被告:陕西正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镇安县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正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安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5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安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5民初5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镇安县交通运输局、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林小平
审判员闫莉霞
审判员*金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瓅
书记员石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