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汉阴盈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汉阴县交通运输局、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21民初1225号 原告:汉阴盈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中坝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汉阴县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政务大厅九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小区24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汉阴盈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汉阴县交通运输局、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阴盈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阴盈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阴盈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58元,由原告汉阴盈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