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威龙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钟祥市威龙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81民初2421号
原告:钟祥市威龙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祥市文集镇横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775779841。
法定代表人:杨俊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益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钟祥市威龙造船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寇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雷继祥、邓泽民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钟祥市威龙造船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解除2019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15万元。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区××市镇。原告钟祥市威龙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的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寇 军
人民陪审员  雷继祥
人民陪审员  邓泽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庆
书记员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