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1105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春霞,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柯恒,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钟祥市威龙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祥市文集镇横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775779841。
法定代表人:杨俊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益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诉被告钟祥市威龙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2020年7月1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道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曾露萍
书记员陈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