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2民初914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申请人:李明,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鑫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望城岗(建设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691752761P。
被申请人:袁曦,男,198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申请人:袁绍军,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申请人***、***、李明与被申请人湖北鑫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袁曦、袁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明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不超过2160000元的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明已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申请保全金额略高于立案标的,故应在标的金额2000000元限额内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鑫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袁曦、袁绍军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天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