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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281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兴化市英武路兴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前,出生。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兴化市天地裕盈畜禽专业合作社,住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前,理事长。
被执行人兴化市佳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兴化市天地裕盈畜禽专业合作社、兴化市佳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兴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被执行人*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兴化市天地裕盈畜禽专业合作社、兴化市佳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前承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其他被执行人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进行财产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兴化市天地裕盈畜禽专业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及生猪,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