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2462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北京五洲中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71号2幢3层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237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初立汉,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初立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五洲中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