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科源佳华科技有限公司

淮南市科源佳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执3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科源佳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区朝阳中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明,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南湖中路28-50号。
法定代表人:唐靓靓。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科源佳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211民初5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确认:一、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前支付淮南市科源佳华科技有限公司定作费用14400元及律师费损失8000元。二、如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淮南市科源佳华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按照64800元主张权利,并有权就64800元剩余款项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负担(淮南市科源佳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前支付给淮南市科源佳华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科源佳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未予支付。
经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55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在扣除相应执行费500元后将剩余25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科源佳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股权投资。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因被执行人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25500元,扣除相应执行费500元,实际发放25000元,尚有39800元以及执行费372元暂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科源佳华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询问了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科源佳华科技有限公司有无被执行人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科源佳华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查得被执行人无锡市新荣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1民初5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执行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陆 峰
审 判 员  孙 熠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洪光军
书 记 员  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