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1468号
原告:东营区沿东玩具销售部,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北田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CTXLM5E。
负责人:陈欢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义,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太行山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0543514C。
法定代表人:张金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莲顺,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岭,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东营区沿东玩具销售部与被告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2021年5月18日,原告东营区沿东玩具销售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区沿东玩具销售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4元,由东营区沿东玩具销售部负担。
审 判 员 周艳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卢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