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财保281号
申请人: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0543514C。
法定代表人:张金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涛,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林,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5027X。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71908348。
负责人:倪斌,经理。
申请人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