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6061号
原告: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0543514C。
法定代表人:张金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5027X。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董事长。
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东段路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71908348。
负责人:倪斌,经理。
原告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爱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玲
书记员蔡红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