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70543514C。
法定代表人:张金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莱州日发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莱州市夏邱镇沙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C4BYP6J。
法定代表人:李日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日发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莱州日发石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企业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被执行人莱州日发石业有限公司经调查已停止经营。
6、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公司企业不申请执行转破产。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违约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得到执行与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