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区沿东玩具销售部、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3592号
原告:东营区沿东玩具销售部,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北田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CTXLM5E。
经营者:陈欢欢,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义,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王伟岭,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0543514C。
法定代表人:张金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岭,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港项目负责人,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东营区沿东玩具销售部(以下简称沿东玩具)与被告***、王伟岭、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沿东玩具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义、被告***、王伟岭、圣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沿东玩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圣兴公司、***、王伟岭支付沿东玩具款项106360元及利息3614.2元,并支付以109974.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圣兴公司、***、王伟岭承担。庭审中,沿东玩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圣兴公司、***、王伟岭支付款项98100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沿东玩具与圣兴公司工作人员***达成口头加工定作合同,为圣兴公司、***、王伟岭加工定作由圣兴公司承接的,实际由***、王伟岭承揽的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实验幼儿园二期配套改造工程滑梯游乐设施,约定此次加工定作款为126360元,并承诺交货后一周内付清定作款。2019年6月4日,***向沿东玩具支付20000元作为定金,2019年7月1日,沿东玩具按质按量完成了加工项目,2019年7月4日,东营港实验幼儿园出具竣工证明,证明沿东玩具加工定作项目已经完全竣工并投入使用,沿东玩具于2019年7月11日要求圣兴公司、***、王伟岭支付剩余加工定作款106360元,但圣兴公司、***、王伟岭一直拖延,至今仍未向沿东玩具支付加工定作款,已构成实际违约。
圣兴公司辩称,沿东玩具单方制作的工程量圣兴公司不承认。案涉合同系分包商***和沿东玩具进行沟通,和圣兴公司无关,沿东玩具从未出现圣兴公司的项目现场,圣兴公司不知沿东玩具的存在。
王伟岭辩称,工程量不承认,圣兴公司的甲方是东营港开发区管委会,不是东营港实验幼儿园,沿东玩具应该起诉东营港幼儿园,而不是圣兴公司、王伟岭。分包商***怎么和沿东玩具沟通的,王伟岭不知情。
***辩称,项目事实存在,价格不认可。施工完后沿东玩具没有提供任何报告,也没有对工程量进行结算,也没有提供给***任何关于工程质量标准的报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8日起,沿东玩具工作人员郝立波通过微信与王伟岭协商关于东营港实验幼儿园游乐设施购买事宜。2019年4月13日,王伟岭向郝立波发送信息“你和成经理谈的游乐设施什么情况了?”郝立波向王伟岭介绍了相关情况。同日郝立波向王伟岭发送了初步报价情况“塑胶国标130,省标170,大型玩具95800,九宫格16800,草坪70,攀岩19800,蹦床(16pm)8900,包括税收、运费安装、保险、以后的维护,国标有垫层,省标没有垫层,大型玩具平台包胶”。
2018年12月17日起,沿东玩具工作人员郝立波通过微信与***协商购买游乐设施事宜。2019年6月1日,郝立波向***发送信息“你好,玩具书面单价998000,实际价格998000*0.09=89820元,塑胶省标140元/pm,具(据)实结算,草坪70元/pm,具(据)实结算,以上价格均不含税收,包含运费安装以后的维护保修等费用。确认请回复”。***未进行回复。
***向沿东玩具支付定金20000元。
2019年6月14日,***向郝立波发送了东营港实验幼儿园的地址及照片。2019年6月15日,郝立波向***发送案涉合同的场地铺设、设施安装等情况,后又发送工程量情况图纸以及东营港实验幼儿园竣工证明。2019年8月15日,郝立波通过微信向***发送结算单,载明塑胶206*140=28840;草坪110*70=7700;大型玩具1*89800=89800元。共计126360元-20000元,应付106360元。***未回应。后郝立波要求***测量工程量并支付款项。2021年2月3日,沿东玩具与***共同实地对工程量进行测量。同日,郝立波通过微信向***发送工程量确认单,载明,塑胶202*140=28280;大型玩具1*89820=89820,合计118100-20000=98100元。***表示对上述工程量确认单中的工程量予以认可,对价格不认可。
另查明,圣兴公司系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实验幼儿园二期配套改造工程中标单位,工程现已施工完毕,正在审计过程中。王伟岭系圣兴公司东营港项目的负责人。
再查明,沿东玩具于2021年2月24日以圣兴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沿东玩具撤回起诉处理。王伟岭曾以圣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沿东玩具与圣兴公司之间的案涉纠纷处理。
沿东玩具主张,王伟岭、***均系圣兴公司职工,其行为均系职务行为,案涉合同相对方系圣兴公司。圣兴公司、王伟岭主张,案涉玩具设施项目由圣兴公司分包给***,沿东玩具与***形成合同关系,与王伟岭、圣兴公司无关。***主张,其与王伟岭系朋友,与圣兴公司无关,***与王伟岭系分包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案涉合同相对方问题;二是欠付款项金额问题。
针对焦点一,王伟岭、***均参与沿东玩具进行案涉合同的协商过程,王伟岭亦询问过沿东玩具与***之间的协商情况。圣兴公司、王伟岭主张其不知晓沿东玩具的存在,未参与案涉合同的协商,本院不予采信。圣兴公司、王伟岭、***主张,案涉游乐设施项目已经分包给***,***系案涉合同相对方,***仅提交工程分包协议书拟证明上述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王伟岭系圣兴公司东营港项目负责人,其与沿东玩具之间关于案涉合同之间的协商行为,系职务行为。王伟岭、***在案涉合同成立期间共同参与与沿东玩具之间的协商过程,沿东玩具有理由相信***系作为圣兴公司工作人员参与案涉合同的协商。王伟岭、***与沿东玩具之间就案涉合同的约定,对圣兴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沿东玩具陈述王伟岭、***系圣兴公司工作人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其诉请王伟岭、***承担合同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二,沿东玩具提交的与***之间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沿东玩具于2019年6月1日向***发送报价,***虽在微信聊天中未予回应,但后***向沿东玩具发送履行地址,沿东玩具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并在履行义务完毕后将工程量发送***,于2019年8月15日,又向***发送结算价格,***仍未回应。本院认为,沿东玩具通过发送报价的形式向圣兴公司发送要约,圣兴公司以支付定金并发送合同履行地址的形式形成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客观全面的履行各自义务。圣兴公司、王伟岭、***对价款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价款另有约定。本院认定,双方对大型玩具价款为89800元,塑胶场地每平方米140元达成一致,***庭审中对沿东玩具于2021年2月3日发送的工程量认可。故沿东玩具诉请圣兴公司支付款项981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98080元(89800元+140元/pm*202pm)。对于沿东玩具诉请的利息,本院依法支持以980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营区沿东玩具销售部支付款项9808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8080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营区沿东玩具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东营区沿东玩具销售部负担135元,由被告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艳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卢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