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18号
原告上海航安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上海欣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航安机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