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安机场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航安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欣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18号
原告上海航安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上海欣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航安机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