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188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工业区庆丰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27403367。
法定代表人:谈梅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荣、邵怡,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天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228号414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AQC79。
法定代表人:张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润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天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天润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中超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润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30元,由江苏天润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