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2民初675号
原告:安徽新大陆特种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永堌轻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051492447F。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国泰清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经三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85006727M。
法定代表人:刘玉国,职务经理。
原告安徽新大陆特种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国泰清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新大陆特种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新大陆特种涂料有限责任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大陆特种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3元,减半收取计3292元,由原告安徽新大陆特种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