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5292号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1008号一单元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52515W。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天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70号4幢1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21368433。
法定代表人:唐菊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鹏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庞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