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黔江区茂乾砖厂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1129号
原告:黔江区茂乾砖厂,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南沟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5UH9A47F。
经营者:张绍忠,男,1967年02月1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天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21368433。
被告:***,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告:石洪,男,1986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粟健彬,男,1975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黔江区茂乾砖厂与被告重庆天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洪、粟健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黔江区茂乾砖厂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江区茂乾砖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江区茂乾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黔江区茂乾砖厂负担。
审 判 员 冉芸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 铠
书 记 员 高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