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终1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70号4幢1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213684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审被告:***,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审被告:**,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审被告:**彬,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上诉人重庆天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4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天睦公司与***对涉案工程的木工单价存在争议,天睦公司二审中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由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审核。天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出现了新的事实,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4民初5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天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9.5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丁 咏 梅
审 判 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 伟
书 记 员 钱 艳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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