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34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龙路620号1幢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5528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0年1月12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4年9月23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3年8月9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道黄桷坪滩子口29号附20号1号楼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213684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天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1民初9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肖 毅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邓 凡
书 记 员 唐代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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