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辖95号
原告:黄红,女,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沈琦博。
原告黄红因与被告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红诉称: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房款640944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原告在被告处预订了金融中心18号301室商品房,当时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640944元,余款准备用银行按揭贷款。后因客观原因原告未能取得贷款,该买卖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故诉请被告向原告退还已付购房款640944元。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红系该院退休干警,存在不宜由其管辖之情形,不能行使管辖权,遂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黄红系启东市人民法院退休干警,如本案继续由该院审理,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故本案不宜由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明渠
审判员  陆久斌
审判员  蔡荣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