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苏0681执1511号
***、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38399元(其中本金1406645元,一审受理费29497元、二审受理费225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本院立案受理,现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自动履行本金1406645元,一审受理费29497元。二审受理费2257元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缴款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被执行人履行迟延履行利息4430.9元、申请执行费16784元。 上述款项1406645元已于2021年5月13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作为税款征收。迟延履行利息4430.9元已于2021年5月25日发放申请执行人。上述一审、二审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可分别向一审、二审法院相关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费。至此,***申请执行的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民终4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