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龙二村分公司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681民特458号
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龙二村分公司、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8日经启东市调解中心驻启东市人民法院调解窗口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龙二村分公司、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车库款27522元,契税275.22元及用电押金500元,并给付利息4000元,上述合计32297.22元(申请人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龙二村分公司、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前将上述款项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二、申请人***于2017年8月20日前腾空位于启东市汇龙镇长龙二村34号楼306室的地下车库一间(编号34号-14)并返还给申请人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龙二村分公司、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在2017年8月30日前办理该车库的权证面积注销手续,后凭新的房产证及申请人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龙二村分公司、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车库接收确认单到法院领取返还款项。如申请人***逾期一个月不办理车库面积注销手续,则申请人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龙二村分公司、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退还上述返还款项。 三、申请人***与申请人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龙二村分公司、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该车库余无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龙二村分公司、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经启东市调解中心驻启东市人民法院调解窗口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圣飞
书记员  陆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