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建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保114号

申请人:安徽当***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振兴路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89807673。

法定代表人:杨海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鹏,安徽知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489487744。

法定代表人:张尚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汪**,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时一文,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申请人:汤永宏,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王金香,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7594437C。

法定代表人:汤永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5896925B。

法定代表人:张尚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当***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汪**、时一文、汤永宏、王金香、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当***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汪**、时一文、汤永宏、王金香、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安徽当***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皖0521民初19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汪**、时一文、汤永宏、王金香、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汪**、时一文、汤永宏、王金香、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当***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