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保114号
申请人:安徽当***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振兴路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89807673。
法定代表人:杨海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鹏,安徽知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489487744。
法定代表人:张尚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汪**,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时一文,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申请人:汤永宏,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王金香,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7594437C。
法定代表人:汤永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5896925B。
法定代表人:张尚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当***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汪**、时一文、汤永宏、王金香、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当***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汪**、时一文、汤永宏、王金香、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安徽当***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皖0521民初19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汪**、时一文、汤永宏、王金香、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汪**、时一文、汤永宏、王金香、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当***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