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执379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正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当涂县护河镇青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95715346F。
法定代表人:尹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7594437C。
法定代表人:汪**,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马鞍山市正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马仲案裁字第0095号裁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