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59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大陇镇居委会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MA2MX1NE4X。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男,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7594437C。
法定代表人:汪**,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发,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皖0521执保5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根据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34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