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87号

申请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62145321T。

法定代表人:陈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7594437C。

法定代表人:汪**。

申请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6325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根据申请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6325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6325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