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4民初611号
原告: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区马坡村霂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雪,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8016室。
法定代表人:尹陆海。
原告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未到庭,且申请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申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