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4民再10号
再审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出生,户籍洛阳市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海军、高曼,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区马坡村。
法定代表人:孙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雪,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304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豫0304民申51号民事裁定,指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按审理过程中,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再审申请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9)豫0304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献功
审 判 员  雷海花
人民陪审员  贾小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黄 艳
书 记 员  任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