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恒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4民初900号
原告: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区马坡村。
法定代表人:孙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雪,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妃,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恒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龙山中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步,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贞,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
第三人:田灿民,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
原告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恒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田灿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37元,由原告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马改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