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11331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艳,浙江如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杭州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